REACH限制
REACH法规限制的内容即REACH法规附件XVII, 是对某些危险物质、配制品和物品制造、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。2009 年6 月1 日,欧盟关于限制物质旧的监管条例76/769/EEC 指令废除,所有相关条例被归入REACH 法规统一执行。任何物质,不管是其本身或含在配制品、物品中,只要该物质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,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进行限制。
目前,限制共有70项,涉及超过1000种物质,对物质用途和使用量都有限制。典型被限制的有害物质,包括铅、偶氮染料、DMF、多环芳烃、邻苯二甲酸盐、全氟辛烷磺酸、镍释放等。
自REACH法规附件XVII生效以来,已取代以下指令:
●偶氮染料指令2002/61/EC
●“蓝着色剂”指令2003/3/EC
●镉指令91/338/EEC
●镍指令94/27/EC
●邻苯二甲酸盐指令2005/84/EC。
REACH法规对物质、配制品和物品中物质都有限制,根据限制水平的不同可以分为:
●限制使用量或对某些用途进行限制,如:苯的质量分数不超过5mg/kg的玩具或玩具部件; PBB不能用于在纺织品,如内衣,毛毯,衣服和皮肤接触的产品。
●限制所有用途(即完全禁止),如石棉等。
企业的义务
●对于涉及限制条款的物质进行检查或排查,以确保产品符合限制要求。
●若限制物质为SVHC物质,需要按照SVHC合规要求进行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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