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质名称 | 限制内容 |
67.双(五溴苯基)醚 (十溴联苯醚;decaBDE) CAS 号:1163-19-5 EC号:214-604-9 |
1. 2019年3月2日之后,该物质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。 2.2019年3月2日之后,在以下情况,该物质的质量百分含量如果等于或大于0.1%,则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: (a)作为另一种物质的组分; (b)混合物; (c)物品或物品的任意部件。 3. 该物质、作为其他物质的组分或者混合物用于以下情况时,第1、2段不适用: (a)2027年3月2日之前用于生产飞机; (b)用于生产以下产品的零部件: (i)2027年3月2日之前生产的飞机; (ii)2019年3月2日之前生产的指令2007/46/EC范围内的机动车、法规(EU) No 167/2013范围内的农用和林用车辆,以及指令2006/42/EC范围内的机械设备。 4. 2(c)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: (a)2019年3月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; (b)按照3(a)段生产的飞机; (c)按照3(b)段生产的飞机、机动车或机械设备的零部件; (d)指令2011/65/EU范围内的电子电器产品。 5.该条款所述“飞机”指: (a)根据法规(EU) No 216/2008规定机型生产的、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(ICAO)缔约国条例批准设计的、或者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颁发适航证书的民用飞机; (b)军用飞机。 |